为贯彻落实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微企业实行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大政发[2017]67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1.《通知》中,“当年申请减免税后调整后收入为负数的小微企业”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等。
2.符合《通知》要求且纳税有困难的小微企业,可于10月3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自有房产、土地上一年度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年度所得税最终确定后。申请。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,税务机关不予受理。
三、小微企业申请减按50%征收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,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:
(一)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(详见附件)。
小微企业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税务局网站,在“电子税务局--公共服务--下载服务--证件资料--税收优惠”中自行下载。
(二)申请减免税的房产、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四、《通知》中的“国家限制或者不鼓励产业发展”是指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规定的决定》中的“限制类别”或“限制类别”(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1号)“淘汰”的行业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五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报告
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税务局
2018 年 12 月 28 日